近期媒体报导说明在立委质询下,行政院院长承诺说将在1个月内确定主管机关,引起许多人对此议题的议论。本文认为可以分别从两种角度进行思考,不熟悉的人可能会觉得这就是一些乱象,许多规则不明确确实需要管制;另一部份较熟悉NFT生态的人士则觉得很奇怪,何必针对这个特别纳管。
本文认为监管这件事原则上并非权利受到保障的政府措施,更多时候监管是为了弭平资讯落差及避免诈欺等恶意行为之出现,但也因为监管这件事情会额外对业者或是主管机关产生负担,故而具体落实监管时我们应先从东西的本质探讨起来。
想纳管?先了解NFT的本质是什麽
台湾过去面对ICO(首次代币发行)乱象时,曾针对所谓证券性质的token进行相关研究并提出管制,但是等到真正规范出来时却发现规范过於严苛,有见解认为终於发展出一套规范制度,有总比没有好;另一方面亦有多数看法认为与国际上的运行模式相差甚大,还是存在用既用交易所概念去套用理解,并未真实理解整个模式运行的状况,不仅耗费人力物力,甚至於未来可能导致後续法规调整修改困难。
本文暂且不评论STO的法案是否妥适,但以台湾支付法令的发展历史来说,储值支付工具概念的混沌不清确实导致後续法规操作或业者适用法规下的困扰。如过去电子票证及电子支付间的概念,并未针对非实体的储值模式进行详细说明,从而导致储值概念的叠床架屋,出现误解说发行实体卡片用电子票证,而虚拟的电子支付法,从应用的表象理解而非储值的本质去思考。直到後续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修法後,再次将两者法令合并解决许多叠床架屋的问题,但仍存在一些既有概念未区辨的问题,如礼券及电子票证的单用途及多用途区别概念,但是这其间的辅助标准并未深究,单用途及多用途有时仅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一个品牌下的多个店家或关系企业下的合作店家究竟属於单用途或多用途? 概念的差异则将导致监理强度的不同。
而监管上的多数问题,则源自概念不清下的草率立法或欠缺考量。因此若要管理NFT,应先去看NFT的技术本质,其实本质跟所谓虚拟通货的token差不了多少,两者都是特定区块链上的某个协议(如NFT通常是说以太坊区块链上的ERC721标准),其间的差异只是在於NFT技术上的非同质化属性,并多了一个可以对外导向连至特定连结的属性,但本质上跟虚拟通货而言不过也就是一个「电子凭证」,而非观察其外部的应用导致草率管理,只是NFT背後连结的伺服器可以看到图片、音乐或档案,甚至是发行方刻意赋予的权利能力。NFT绝非只是艺术品概念的延伸,还可以是「特定权利」的具现化,亦可能因为其背後所连结的概念不同而导致概念的变动。因此 对於这样一个仍在发展中的科技,相关概念可能於电脑科学领域下也尚有疑问或存在变化可能性,贸然监理可能导致在日後概念变化下修法调整的困难,并且出现过早规范扼杀产业创新的可能性,并出现欠缺长远考虑的深远影响。
用法令来管就对了?面对新科技我们该用什麽态度
出现新东西时,并非马上就要管制,或是透过「立新法」来处理,因为这方式不仅忽略既有监理法令的制度问题,也将导致叠床架屋规范的风险,而引起後续法律概念解释或实务法令操作上的困难。正本清源之道,应是先仔细考虑并研究该新事物或新科技的根本後,再去思考既有法律制度下的规范是否有涉及到此概念,并应该针对该等制度如何与新事物上的关系作出相关指引及说明释意,从而理解是否有必要管制新科技事项或是现有概念不足,必须以立法或修法方式处理。如民法上的概念可能涵盖此区块链上数位资产的概念?什麽样的应用模式应该小心?若有税的问题该如何适用?比起明确的监管,有时暧昧不明或概念不清的监管态度对於创新的扼杀更大。
拨开令人眼花撩乱的应用,面对新科技应先探究其本质的模式为何後,再来思考说哪些应用既有法令已能使用或可以调整适用(如洗钱防止法或金融法令等),再进一步思考是否有必要针对本质或新的应用规范,若该新事物的应用在既有规范环境下已能规范,则不需要特定找谁负责,仅需透过「概念解释」或建立对话窗口即可处理新事物或给予产业一个较好发展环境。至於面对NFT或这类web3.0网路活动持续发展且概念不断变化的状况,或许设立个专门研究单位小组来探究了解本质後,掌握本质後再来思考主管机关由谁担当会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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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傅佩晴、侯品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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